中船防务:中船防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04-25 11:43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6]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专业会计资质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与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10] -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9]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9] -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12] - 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检讨财务监控等制度[13] - 审议、监管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15] -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包括披露财务报告等[18]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特定事项[20] - 根据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开临时会议[25]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5] - 定期会议提前五日发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三日,紧急情况可豁免[25] - 会议决议须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通过方有效[26] - 工作小组及必要时公司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26] - 会议档案应至少保存十年[27] 实施细则 - 于2004年2月6日首次审议通过,历经多次修订[2]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