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约每季1次,提前14日书面通知[7] - 董事长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包括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等[7] - 1/2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需召集临时会议[7] 董事相关规定 -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9] 关联交易 - 总标的额超300万元且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需独立非执行董事认可[12] - 总标的额超3000万元且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大会批准[15] - 总标的额在300 - 3000万元以内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可决定(部分除外)[17] 决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4] - 董事会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14] -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决议,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需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14] -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另有约定外,须全体在任董事过半数通过[18] - 关联交易表决,须经除关联董事外其他董事1/2以上通过方有效[19] 其他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大会批准[15]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关联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22] - 本规则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26]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