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9]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6]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符合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2] 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2]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4] - 公司按上交所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内容,包括交易对方、标的等[15]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15]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公司可预计当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6] - 公司年报和半年报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16]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文件保存与办法生效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8]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8]
国药股份: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