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0] 关联担保决策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11] 委托理财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3] 关联交易披露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公司应按上交所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有关内容[16] 会议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3]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5] 名单报送要求 - 董事、监事等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7] 董事会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不足三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日常关联交易,已执行协议主要条款无重大变化,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有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需提交审议[16]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根据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公司可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按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7]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17]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7] 文件保存与办法生效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9]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19]
国药股份:《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