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特定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受相关处罚或谴责批评[9]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0] 独立董事任期与解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2] - 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2] - 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依据[12] - 辞职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披露原因关注事项[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4]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7]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异议意见[18] - 特定事项经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25]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5] - 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26]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6] - 履职遇阻碍可报告,涉及信息及时披露[26][27]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公司承担[28] - 给予与职责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年报披露[28]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股东[30]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监高股东[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