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 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