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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SH:600333)2024-04-12 13:07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14]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4]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需发通知[27] - 股东大会决议需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27] 信息披露职责 - 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8] - 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吉林证监局并报送上交所披露[9]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应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9] -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年度实施情况自我评估并在年报披露时纳入内控自评报告披露[10] - 监事会应形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报监事会公告部分披露[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股权变动等应披露事项[36] 重大事项报告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超100万元需报告[17] - 与公司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9]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披露[19] -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超上年末净资产10%面临重大风险[20] - 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5%以上属重大变更[2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形需关注[24] 公司制度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37]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评价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并形成报告[37]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不得进行相关活动[38] - 公司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网上直播[38] - 公司施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46] 暂缓或豁免披露 - 公司出现特定情形可申请豁免或暂缓信息披露[40]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符合相关条件,原因消除应及时披露[42] - 公司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防止信息泄露[43] - 相关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44] - 符合条件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后归档保管[45] - 暂缓、豁免披露不符合要求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44] 保密要求 - 公司外部人员获悉内幕信息需签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46]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工作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4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知情人员应控制信息知情范围,不得内幕交易[47]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信息[4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9]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50]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51] - 本制度由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发布[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