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9]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7] - 仅变更实施地点或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8]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超12个月[14] 募集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13] - 董事会应在完成募集资金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3] 三方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可使用[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可使用[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5] 募投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3] 鉴证报告相关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4] - 若鉴证报告认为存在违规,董事会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25]
开创国际:开创国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