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募集资金使用审核 - 单笔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使用[9] - 单笔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多于1000万元,还应报董事会审核通过[10]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单次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5]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6]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应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资金使用审议与公告 - 置换自筹资金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11] - 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或补充流动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17][19]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可使用[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监事会同意[20]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21] 募投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5] 募集资金审计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提交上交所并披露[27]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收到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7] 保荐机构监督 -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有权监督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应配合[28]
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