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日照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日照港日照港(SH:600017)2024-03-28 10:35

担保规定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股东权利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 组织设置 - 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超过9人[3] 任期规定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六年[4] 会议规定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10日内需提书面反馈意见[2]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后,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2] 投资决策 - 董事会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30%或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该比例的投资方案[5] 委员会规定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5]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5] 股利政策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政策[7]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连续聘任原则上不超8年,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可适当延长但不超10年[7] 控股股东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7] 制度修订与制订 - 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多项制度[9][10] - 拟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10] - 对部分章程和制度的修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10] - 修订及制订的部分制度全文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