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审议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2023年10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 任职资格 - 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等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经验[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等特定人员不得担任[12]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有不得担任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12]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相关处罚或谴责的不得担任或被提名为候选人[14] 提名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6]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17] 离职与补选 - 不符合任职资格应在1个月内辞职,未离职董事会1个月后审议撤换[18] -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等情况,董事会提请撤换[18] - 离职或被撤换致人数不符要求,公司应2个月内完成补选[19] 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应对提名任免董事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2] 报告义务 - 出现重要事项未审议等情形,应尽职调查并向北交所报告[26] - 出现被不当免职等情形,应向北交所和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27] 津贴与制度施行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29]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