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审议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3年10月25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28]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多种事项[10][11]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原则,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11] 审议及披露程序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提供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为股权以外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22] 监督及回避 - 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3] -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等时,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时应回避表决[1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特定情形的股东应回避表决[16] 董事会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保事项须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关联交易预计 - 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本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1] - 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本年度预计总金额,公司应就超出金额所涉事项依据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1] 关联关系告知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26] 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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