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3年9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订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3]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方[8]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规定 - 关联交易是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与关联方间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应签书面协议[11]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对外投资等十五项[14] 表决回避情况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5] - 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等六种情形的董事[15]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等六种情形的股东[15] 审议要求 - 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审议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关联董事应主动回避[16]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需经董事会审议[18]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需经董事会审议[18]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或占30%以上的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未批准处理 - 关联交易未获批准已执行,公司应在获知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确认[22] 子公司规定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7] 中小股东定义 -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29]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审议通过后生效[29]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修正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29] 解释权与发布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0] - 本制度于2023年9月5日由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31]
力佳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