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24年4月17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3] - 选聘、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6] - 改聘时新聘请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8] 选聘分值与费用 - 选聘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1]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应说明情况[12] 审计相关人员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8]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两年[18] 报告与披露要求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报告[15] -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等信息[20] - 每年需披露对事务所履职评估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21] - 变更事务所应披露前任情况、审计意见、原因及沟通情况[21] 其他规定 - 除特定情况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16] - 更换事务所原则上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7] - 审计委员会关注特定情形[20]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处理[21] - 事务所存在严重行为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再选聘[22] - 公司和事务所对选聘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23]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2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