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于2023年11月25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 - 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任职资格 - 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7]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8]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担任[9] - 连续任职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0] - 已在3家境内公司任独立董事不得再被提名[11]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候选人[12]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3] 履职规范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会被提请撤换[14]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质疑或罢免[14] - 出席会议少于1/2监事会应审议履职[14] - 不符合资格应一个月内辞职否则董事会撤换[14] - 离职致人数不符应二个月内补选[15] 决策权限 - 重大关联交易等需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才可提交董事会[18] 资料保存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至少保存5年[21] 报告与调查 - 发现特定情形应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可聘中介调查[22] 其他职责 -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权益[25]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5] - 因故不出席应书面委托,一事一授[25] - 一次会议接受委托不超两名独立董事[25] - 委托签署定期报告需专门授权[26] - 应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与股东沟通[26] 制度执行 - 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8] - 与日后规定冲突按有效规定执行并修订[28] - 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2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