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兰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诺思兰德诺思兰德(BJ:430047)2023-11-23 11:01

业绩与财务 - 2023年8月18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1]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关键管理人员2023年1 - 6月报酬为3406369.26元,2022年度为7306330.28元,2021年度为5665963.28元[53] - 2023年1 - 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政府补助,发行人获项目款10万元、岗位补贴21662元、专利补助6105元,生物制药获招商引资扶持99881.26元[77][78] 股权与股本 - 截至2023年8月9日,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5,876.7903万元[11][21] - 2021 - 2023年为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考核年度[12] - 2022年6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完毕,实际行权数量46.80万份[12] - 2023年7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完毕,实际行权数量104.97万份[12] - 行权使公司股本总额从257,718,203元增加至258,767,903元[12] -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额227.95万份,对应业绩指标无法完成,激励对象不得行权[13] - 截至2023年6月30日,许松山、许日山共持有公司65,892,687股股份,占总股本25.57%[14] - 2023年7月行权后许松山、许日山合计直接持股比例由25.57%下降为25.46%[15] - 发行完成后,许松山、许日山合计直接持股比例由25.46%下降为22.82%[16] -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限售条件无法达成,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注销后许松山、许日山合计直接持股比例由22.82%上升至22.84%[17][18]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合计持股比例52.94%,持股总数136,440,621股[32]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有限售条件股份71,162,413股,占比27.61%;无限售条件股份186,555,790股,占比72.39%;总股本257,718,203股[35] 发行与合规 - 本次发行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尚需经北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20] -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26] - 公司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4]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经营等受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形[25]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相关刑事犯罪及重大违法行为[25]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等最近一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26] -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24] 研发情况 - 公司正在研发11个生物工程新药对应13个适应症,其中基因治疗药物5个、重组蛋白质类药物6个;2项Ⅲ期临床研究、1项Ⅱ期临床研究、其余多个创新项目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43] 合同与借款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重大日常采购合同中,汇恩兰德与楚天科技设备买卖合同金额为1060万元[58]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汇恩兰德与Basell Asia Pacific Ltd. 2023年1 - 6月采购额共计235.88万元[58]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汇恩兰德与华熙生物2023年1 - 6月采购额共计113.6万元[58]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汇恩兰德与合肥源丰药业购销合同书金额为55万元[58]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重大研发类合同中,与江苏耀海生物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309.26772万元[59]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与上海药明津石医药科技CRC服务合同及变更补充协议金额为248.395969万元[60] -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NL003临床Ⅲ期试验所涉重大合同中,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临床试验协议金额为73.448604万元(有两份),补充合同金额为83.983095万元[60] - 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61] - 生物制药与西门子楼宇科技签订合同,金额33.5万元,合同期限自2023.07.26起[62][63] - 生物制药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签订合同,金额1244.6万元,工期60日历天[63] 会议与决策 - 2023年8月4 - 25日公司召开3次董事会、2次监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向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申请1000万元授信及子公司申请3900万元项目融资贷款等议案[71][72][73][74] 其他 - 发行人子公司生物制药不再享受3%增值税[76]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2家子公司[50]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无需要更新或补充披露的法律事项[81]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发展目标未变,无需要更新或补充披露的法律事项[82][83]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84]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行政处罚[84] -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不存在影响发行的违法违规行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