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不得被提名[9] - 近36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10] - 过往任职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职未满12个月不得被提名[10]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8] - 会计专业人士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5]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1][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9]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人员支持[25]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深交所报告[25]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或向深交所报告[25] 独立董事工作规范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2] 独立董事提名与费用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4] -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7] 独立董事津贴与风险 - 公司应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7] - 不得从公司等相关方取得津贴外其他利益[27] - 公司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27] 工作制度 - 工作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