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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正特浙江正特(SZ:001238)2023-12-11 10:24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董事会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9]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17]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决定;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绝对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除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7]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涉及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2] - 对于每年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合理预计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23] 购买资产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回购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5] 其他 -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9]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