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4] 项目论证与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 项目延期时间超过6个月,总经理需向董事会说明原因及对盈利影响,报新时间表,经董事会审议后向股东大会报告,批准后方可生效[28] 资金使用规则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1]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每十二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 使用超募资金需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用于项目、归还借款等顺序有计划使用[17]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决议[9] - 存在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8]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9] 资金使用审批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大会通过[10] - 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履行申请、分级审批程序,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24] 资金项目验收与报告 - 财务部按季度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效益分析,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运用情况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效益核算情况[25] - 审计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报告结果[25] - 项目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多部门及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28]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审计委员会发现募集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制度相关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实施[32] - 各相关部门应按制度履职,否则追究责任[32] - 制度所用词语释义与《公司章程》相同(除非文义另有要求)[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5]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
浙江正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