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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财务资助适用范围 - 不包含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50%的控股子公司等情况[2] 财务资助审批流程 - 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单笔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关联参股公司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5] 财务资助限制条件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7] - 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8] 财务资助申请与审批 - 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原因、主要财务指标等内容[9] - 财务管理部门组织风险调查、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按权限审批[10] 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董事会办公室在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10] - 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13] - 公告应含事项概述、被资助对象情况等内容[14] - 需充分披露风险防范措施[14] -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子公司资助,需披露其他股东情况[14] - 董事会需评估利益、风险和公允性[15] - 公告应披露累计对外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5] 其他规定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人员责任[17] - 控股子公司对外资助适用本制度[19]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