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0.5%关联交易(除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与关联人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关联交易(除担保),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交易披露要求 - 交易达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标的为股权披露经审计财报,审计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11] - 交易达上述标准,标的为非股权资产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交易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1] 表决回避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14][1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表决权不计入有效总数[16] 其他规定 - 公司及子公司交易判断是否关联,构成则履行审批、报告义务[18]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19] - 关联人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采取保护性措施[19] - 披露关联交易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等内容[22]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按比例适用披露规定[22] - 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董事会[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