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_法律意见书(注册稿)
致: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